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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与非法营运的界限与区别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关于汽车租赁的范围,全国各地的规定略有不同。重庆在《重庆市道路运输条例》中设置了"汽车租赁经营"专门章节,出台了《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对汽车租赁的经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实践中,也存在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现象,但汽车租赁与非法营运的区别还是较为明显的。其主要区别为:

    一是主体不同。汽车租赁合同的主体为车辆所有人和承租人,非法营运的合同双方为承运人与乘客。

    二是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赚取的利润来源不同。汽车租赁仅提供车辆,不提运输服务,其表现主要有车辆的油费、过路费及驾驶劳务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合同一般也没有具体的起始地和目的地,汽车租赁的利润来源于汽车的使用费用。而非法营运不但提供车辆,还提供驾驶劳务,油费、过路费、洗车费、停车费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一般也由提供车辆的承运人承担,而乘客仅支付运输费用。

    三是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汽车租赁合同中,租赁方仅对租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及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不承担车辆交接后而产生的运输法律风险。如:汽车租赁关系中,汽车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除因车辆自身技术原因或者审查驾驶人资质原因可能承担责任外,不承担乘客的损失,还会要求承租人赔偿车辆损失。而非法营运行为人不但需承担车辆损失,还因未履行运输合同以及履行过程中损害乘客利益,还需承担乘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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